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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编辑:llllyyyyssss | 时间:2015-07-30 | 浏览:18171次 | 来源: 网络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广军,又名"王虎",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台前县,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东营市东营区耿井小区7号楼1单元402室。2008年4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黄俊华、万洪卫,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道荣,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台前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台前县人民医院南侧平房。 2008年4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崔云国,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关于利,小名"小省",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梁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梁山县梁山镇关庄村农民,住该村。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 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1月21日减刑释放。2008年4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 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被告人张厚磊,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台前县,汉族,小学文化,台前县打渔陈乡田庄村农民,住该村。2008年4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胡长义、林肖龙,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忠春,又名"强哥",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招远市北关西村。2008年4月7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被告人韩强,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芜市,汉族,技校文化,胜利油田东辛采油厂护卫大队四中队员工,住胜东社区辛兴小区0区 4-2-402室。2002年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8年4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 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被告人初旭,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东升小区15号楼2单元302室。2008年4月10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保洋,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业主,住阳谷县阿城镇叩庄村40号。2008年4月2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虹辰,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昂昂溪区道北街道红星委6组。2008年4月2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纪杰,男,1971年3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路86号楼2单元301室。1987年因犯强奸 罪被聊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4月2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言宁,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栖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栖霞市苏家店镇后泊子村169号。2008年5月14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卫波,男,1984年2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栖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栖霞市苏家店镇赵格庄村。2008年5月19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关于利、张厚磊、韩强犯盗窃罪,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孙忠春、韩 强、初旭、刘纪杰、朱保洋、郭虹辰、韩言宁、姜卫波犯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汉刚、代理检察员梁栋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被告人王广军的辩护人黄俊华、万洪卫,被告人田道荣的辩护 人崔云国,被告人张厚磊的辩护人胡长义、林肖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至2008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关于利、张厚磊、韩强与杜安强(在逃)交叉结伙,窜至东营市各生活 小区,盗窃车辆或车后备箱内财物,其中被告人王广军参与盗窃价值2599279元;被告人田道荣参与盗窃价值2190739元,被告人关于利参与盗窃价值 1417979元,被告人张厚磊参与盗窃价值1181300元,被告人韩强参与盗窃价值1320元。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孙忠春、韩强、初旭、刘纪杰、 朱保洋、郭虹辰、韩言宁、姜卫波帮助销售、购买被盗车辆,其中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姜卫波参与2次,被告人孙忠春参与3次,被告人韩强、初旭、刘纪杰、 朱保洋、郭虹辰、韩言宁参与1次。

  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针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相关情节,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各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综合双方争议及理由,结合被告人认罪和不认罪的情况,本院分项评判如下:

  一、被告人认罪部分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6年10月12日凌晨,经事先预谋踩点,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关于利伙同杜安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胜中社区锦绣家园5区15号楼南侧,将山 东科利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许可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6500元的蓝色桑塔纳轿车(鲁E61932)盗走。后将车丢在南王屋老村附近,被黄河路派出所民警 发现后返还失主。

  2、2006年10月31日凌 晨,经事先预谋踩点,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关于利伙同杜安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胜北社区锦霞小区85号楼东北侧停车场,将东营市国瓷功能材料厂职工王承 珍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67000元的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鲁E88612)盗走,销赃得款后分赃。

   3、2006年12月2日凌晨,经事先预谋踩点,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关于利伙同杜安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胜南社区南苑小区老年工作委员会院内,将胜 利石油管理局总机械厂研究所职工刘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85000元的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鲁EB0815)盗走。后又窜至胜南社区南苑小区7区8 号楼东侧,将东营市铭泰安装公司职工周永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63000元的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鲁E77899)盗走。销赃得款后分赃。

   4、2007年1月16日凌晨,经事先预谋踩点后,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张厚磊伙同杜安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垦利县石化南小区1号楼2单元外,将胜大 集团制罐公司职工成全军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36000元的黑色桑塔纳轿车(车号鲁M09990)盗走,由田道荣销赃给被告人孙忠春,孙忠春在驾车回烟台 途中,因汽车损坏将车丢弃。

  5、2007年4月4 日凌晨,经事先预谋踩点后,被告人王广军、张厚磊伙同杜安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东营区玉山路38号生产资料公司家属区院北楼南侧,将张天亮停放在该处的一 辆价值93450元的黑色伊兰特轿车(车号鲁EC8222)盗走,后由张厚磊联系销赃给武模彦(已被济南市市中区公安分局逮捕),得款分赃。

   6、2007年4月9日凌晨,经事先预谋踩点后,被告人王广军、张厚磊伙同杜安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胜北社区景苑小区4号楼西侧,将东营市高原公司职工 韩景山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34400元的黑色本田轿车(车号鲁E89978)盗走。后由张厚磊销赃给武模彦,得款分赃。

    7、2007年4月13日凌晨,经事先预谋踩点后,被告人王广军、张厚磊伙同杜安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东营区万吉花园10号楼东侧, 将东营市万里装饰公司职工陈安亭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95550元的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鲁EF7966)盗走。后由张厚磊联系,销赃给武模彦,得款 分赃。

  8、2007年11月28日凌晨,经事先预 谋踩点后,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关于利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东城黄河花园5号楼与3号楼之间的空地上,将东营市祥泰房地产公司职工温立斌停放在该处的一辆 价值99960元的黑色桑塔纳3000(车号鲁EEA217)盗走,销赃得款后分赃。

   9、2007年12月30日凌晨,经事先预谋踩点后,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张厚磊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东城讯达街北小区1号楼2单元北侧,将东营"全球 通"兵乓球俱乐部职工姜玉美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98940元的黑色桑塔纳3000(车牌号鲁E50122)盗走,后由田道荣联系被告人孙忠春销赃给被告 人姜卫波,得款后分赃。案发后,姜卫波将车交公安机关,返还失主。

   10、2007年12月31日凌晨,经事先预谋踩点,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张厚磊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垦利县新兴西区25号楼西单元东侧,将山东金水建 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宗波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96100元的墨绿色三菱帕杰罗车(鲁O-04065)盗走,由张厚磊联系以2万元的价格销赃给"疤拉红" (河南省台前县人,在逃),得款分赃。

  11、 2008年1月18日凌晨,经事先预谋踩点后,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关于利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胜北社区景苑中区52号楼1单元外空地,将山东黄河河务局 职工史庆军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94860元的黑色桑塔纳轿车(鲁EBK386)盗走,后由关于利联系销赃,得款分赃。

   12、2008年1月22日凌晨,经事先预谋踩点,被告人王广军、张厚磊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胜东社区胜源小区21号楼楼下,将东辛采油厂新大实业公司职 工季宪荣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85140元的黑色伊兰特车(鲁EGG766)盗走。由张厚磊联系销赃给被告人朱保洋、郭虹辰,被告人郭虹辰又通过刘纪杰将车 销赃给陈涛(身份不详,在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返还失主。

   13、2008年1月28日凌晨,经事先预谋踩点,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关于利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东营区嵩山路4号荟萃小区3号楼西南空地,将东营区 嵩山路傻四烤鱼店职工吕兆阳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67500元的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鲁ET1188)盗走。后三人又窜至东营区聊城路87号康宁小区 5号楼3单元楼下,将黄从宪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97920元的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车牌号鲁EDD771)盗走。两车销赃后得款分赃。

   14、2008年2月13日凌晨,经事先预谋踩点,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关于利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东城金水小区南区1号楼2单元北侧空地,将东营市技 术监督局职工张华东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78540元的黑色桑塔纳轿车(鲁EB0469)盗走,后由田道荣联系销赃给赵锡旺(在逃),得款分赃。

   15、2008年2月14日凌晨,经事先预谋踩点,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关于利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胜北社区胜荣小区2号楼东北处的停车场,将胜利油田 胜建集团滕建忠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93129元的银灰色伊兰特车(鲁EEA905)盗走,后由田道荣联系销赃给赵锡旺,得款分赃。

   16、2008年2月22日凌晨,经事先预谋踩点,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关于利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东营区老建委家属区3号楼东侧车库前空地,将胜利油 田动力机械厂陈宝强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98940元的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鲁E61019)盗走。后销赃给赵锡旺,得款分赃。

   17、2008年3月14日凌晨,经事先预谋踩点,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关于利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胜北社区锦霞南区63号楼2单元北侧空地,将山东胜 利方圆公司张立国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96320元黑色伊兰特车(鲁EE2362)盗走。随后又窜至59号楼1单元前空地上,将胜利油田井下工程安装大队胡 玲香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92650元的银灰色伊兰特车(鲁ED9651)盗出。两车销赃得款后分赃。

   18、 2008年3月23日凌晨,经事先预谋踩点,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关于利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胜北社区胜荣小区62号楼东侧停 车场,将胜利采油厂机关谢文献的一辆价值96320元的白色伊兰特车(鲁EE3890)和胜利石油管理局设备处刘功农的一辆价值76540元的银灰色伊兰 特车(鲁EF5316)盗走。田道荣联系被告人孙忠春,孙忠春又联系被告人姜卫波将白色伊兰特(鲁EE3890)销赃给被告人韩言宁。另一银灰色伊兰特以 9000元的价格销赃给"刘二"(河南省台前县人,在逃)。得款分赃。案发后,白色伊兰特被追回,返还失主。

  19、2008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韩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东营区胜安小区7号楼附近,将丁学义停放在该处的桑塔纳3000轿车后备箱撬开,盗走6条小熊猫香烟,价值132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18份,证实上述案发后,被盗车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关对简要案情、车辆基本情况进行了登记并立案侦查的情况。

   (2)失主许可、王承珍、刘智、周永、成全俊、张田亮、韩景山、陈安亭、温立斌、姜玉美、王宗波、史庆军、季宪荣、吕兆阳、黄从宪、张华东、滕建忠、陈 宝强、谢文献、刘功农证言,证实其车辆被盗的时间、地点及车辆的基本情况;失主丁学义证言,证实其桑塔纳3000后备箱被撬、6条小熊猫烟被盗的情况。

  (3)收赃人武模彦证言,证实2007年4月份,张厚磊共卖给他三辆赃车,一辆是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一辆是黑色伊兰特轿车、一辆是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

  (4)物证照片,被追回的部分车辆拍摄了物证照片。

  (5)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清单,证实部分车辆被追回,返还失主。

  (6)涉案物品价值鉴定,证实鉴定机关受公安机关的委托,经市场行情调查和参考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对上述被盗物品进行了价值鉴定,与指控价值一致。

  (7)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关于利、张厚磊、韩强归案后,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与案发现场一致。

  (8)十一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关于利、张厚磊、韩强参与上述犯罪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忠春、刘纪杰、朱保洋、郭虹辰、韩言宁、姜卫波收购、销售被盗车辆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十一被告人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张厚磊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亦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各被告人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证人证言、物证等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二、被告人不认罪部分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6年9月4日凌晨,经过事先预谋踩点后,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张厚磊伙同杜安强(在逃)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胜东社区锦华9区360号1单元 楼前,将井下作业二公司职工宫玉坤停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02900元的黑色桑塔纳3000(鲁EE9615)盗走。接着四人又窜至钻井工艺研究院馨园小区 11号楼东侧,将东营市金川水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彭蓬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34400元的本田雅阁轿车(鲁E86829)盗走。销赃得款后分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发后,失主宫玉坤、彭蓬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简要案情、车辆情况进行了登记,并立案侦查。

  (2)失主宫玉坤证言,证实2006年9月3日晚上,将一辆桑塔纳3000轿车停放在自家楼下,到第二天早上4点多钟发现被盗。

  (3)失主彭蓬证言,证实2006年9月3日晚上,他将单位的本田雅阁轿车放在自家楼下,到第二天上午发现车辆被盗。

  (4)书证,机动车信息表2份,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5)涉案物品价值鉴定,证实被盗桑塔纳3000轿车价值102900元;本田雅阁轿车价值134400元。

  (6)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与案发现场一致。

  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张厚磊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王广军、张厚磊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田道荣提出"是受杜安强雇用开车,在偷车前并不知道是盗车,盗车时也只是在外面等着,不能认定为盗窃;车辆型号有误,应为桑塔纳2000"的辩解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道荣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能够与被告人王广军、张厚磊的供述相互印证,均能证实田道荣与杜安强、张厚磊专程从河南到东营的目的即为盗窃车 辆,并且田道荣在盗窃中负责望风和驾驶所盗车辆,销赃后共同分赃,故认定被告人田道荣参与该次盗车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有关被盗车 辆型号的证据,有失主的证言及车辆信息登记表予以证实,并与被告人王广军、张厚磊及田道荣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应当认定车型号为桑塔纳3000。被告 人田道荣的上述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该项事实和罪名成立。

   2、2007年12月8日凌晨,经事先预谋踩点后,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张厚磊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胜东社区锦华小区1区7号楼3单元北侧,将胜利第四 小学职工丛琳琳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07520元的白色伊兰特轿车(车号鲁ECK907)盗走。随后,三人又窜至垦利县胜坨镇胜中北区6号楼西单元北 侧,将王春喜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96900元的黑色桑塔纳3000(鲁E80128)盗走。由田道荣销赃,得款后分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发后,失主丛琳琳、王春喜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简要案情、车辆情况进行了登记,并立案侦查。

  (2)失主丛琳琳证言,证实2006年12月7日晚,她将一辆白色伊兰特轿车停放在自家楼下,到第二天7点发现车被盗。

  (3)失主王春喜证言,证实2006年12月7日晚上他将一辆桑塔纳3000车放在楼下西单元北侧,到第二天早上发现车辆被盗。

  (4)书证,机动车信息表2份,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5)涉案物品价值鉴定,证实被盗伊兰特轿车价值107520元;桑塔纳3000轿车价值96900元。

  (6)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与案发现场一致。

  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张厚磊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王广军、张厚磊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田道荣提出"因生病未参与该次盗窃"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交如下书证:

  濮阳市人民医院急诊登记表、电磁波碎石登记表、收费单据,证实2007年12月9日至12月11日,被告人田道荣因患泌尿系统结石在濮阳市人民医院治疗。辩护人继而提出"12月8日田道荣在发病期,未参与该次犯罪"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道荣辩护人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田道荣在2007年12月9日至12月11日期间因病在院治疗,不能证实田道荣未参与12月8日凌晨 的盗窃。被告人王广军、张厚磊在侦查阶段及庭审期间,均供述被告人田道荣共同参与了盗窃,并且田道荣在侦查机关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供述的时间、地 点、经过及所盗车辆的型号均与王广军、张厚磊的供述、失主证言相互印证,故认定被告人田道荣参与该次盗车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人田道荣及 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确认,公诉机关本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3、2008年2月1日凌晨,经事先预谋踩点,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关于利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胜东社区华瑞小区,在该小区西门东和41号楼东侧,分别 将油建三公司买断职工李佩芳停在该处的一辆价值98940元的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鲁EG2820)、东营市恒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金红成的一辆价 值94860元的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鲁EBA820)盗走。销赃得款后分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发后,失主李佩芳、金红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简要案情、车辆情况进行了登记,并立案侦查。

  (2)失主李佩芳证言,证实2008年1月31日晚上将一辆桑塔纳3000轿车停放在小区西门处,到第二天早上6点半时发现车被盗。

  (3)失主金红成证言,证实2008年1月31日晚上将一辆桑塔纳3000轿车停放在41号楼东侧,到第二天早上发现车辆被盗。

  (4)书证,机动车信息表2份,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5)涉案物品价值鉴定,证实被盗两辆桑塔纳3000轿车价值分别为98940元和94860元。

  (6)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与案发现场一致。

  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张厚磊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王广军、张厚磊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田道荣提出"因生病未参与该次盗窃"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交如下书证:

   聊城市人民医院急诊报告单、门诊收费单据;台前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濮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证、住院病历、住院收据,证实2008年2月2 日至12月11日,田道荣因患急性阑尾炎先后到三家医院就诊。辩护人继而提出"根据濮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右正腹部绞痛5天'的记载,2月1日田道 荣属发病期间,故未参加该次盗窃"的辩护意见。

  本 院认为,辩护人所提供的认定田道荣未参与该次盗窃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理由同对上起犯罪的分析。被告人王广军、张厚磊在侦查阶段及庭审期间,均供述被告 人田道荣共同参与了该次盗窃,并且田道荣在侦查机关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供述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所盗车辆的型号均与王广军、张厚磊的供述、失主证言 相互印证,故认定被告人田道荣参与该次盗车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人田道荣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确认,公诉机关本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4、 2008年3月份,被告人王广军、韩强商定购买赃车后,王广军联系被告人田道荣在河南省台前县寻找车源,联系好赃车(系2008 年3月3日聊城市丰保利被盗途胜吉普车,车号鲁PD6136,价值164640元)后,王广军、韩强到台前县以24000元购得,开回东营后又以 42000元卖给被告人初旭。案发后该车被追回,返还失主。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案发后,失主丰保利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简要案情、车辆情况进行了登记,并立案侦查。

  (2)失主丰保利证言,证实2008年3月3日中午,他将车放在聊城市卫育南路大清华饺子城门口,等吃完饭后发现车被盗。并证实了车辆的基本情况。

  (3)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初旭处扣押现代途胜吉普车一辆,该车大架号、发动机号与丰保利证言一致。案发后返还失主。

  (4)物证照片,证实该现代途胜吉普车被扣押后拍摄了物证照片。

  (5)涉案物品价值鉴定,证实被盗途胜吉普车价值为164640元。

  (6)四被告人在侦查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韩强、初旭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王广军、韩强、初旭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田道荣提出"不是自己联系的车源,只是帮王广军骗韩强虚高价格,以便王广军暗中吃回扣,并 且未参与销车款的筹集及事后的销赃,即没有实质参与本起联系购买赃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还提出"关于购买车的价格,王广军、韩强、 田道荣及起诉书指控的价格均互相矛盾,故控方对本起犯罪的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关于购买赃车的情节,被告人王广军、韩强及田道荣在侦查阶段均供述,是由田道荣在河南联系好赃车后,由王广军、韩强前往河南购买,供述间能够 印证一致,应予认定。关于购车的价格,被告人王广军、韩强当庭均供述购买价格为2.4万元,应当采信。被告人田道荣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 予采纳。

  本院确认,公诉机关本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5、2008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广军联系被告人田道荣在河南台前县寻找车源,联系好被盗车(新泰市臧殿富被盗伊兰特轿车,车号鲁JD6898,价值72680元)后,王广军以15000元购得自用。案发后,该车已追回,返还失主。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案发后,失主臧殿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简要案情、车辆情况进行了登记,并立案侦查。

  (2)失主臧殿富证言,证实2008年3月20日下午,他将一辆伊兰特轿车放在新泰市蒙馆路路边的一门头房前,到第二天早上发现车辆被盗。并证实了车辆的基本情况。

  (3)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王广军处扣押伊兰特轿车一辆,该车识别代号与臧殿富证言一致。案发后返还失主。

  (4)物证照片,证实该车被扣押后拍摄了物证照片。

  (5)涉案物品价值鉴定,证实该伊兰特轿车价值72680元。

  (6)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王广军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田道荣提出"不是自己联系的车源,只是因王广军对河南农村不熟,陪同王广军一起去买车,没有实质参与联系购买赃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道荣在侦查阶段对于帮助王广军联系车辆的供述十分明确,并能与被告人王广军的供述相互印证,其当庭辩解不具有合理性,其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确认,公诉机关本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综上,本院确认,2006年9月至2008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关于利、张厚磊、韩强交叉结伙,窜至东营市各生活小区,盗窃车辆或车后备 箱内财物。其中被告人王广军参与作案25起,盗窃价值2599279元;被告人田道荣参与盗窃作案21起,盗窃价值2190739元;被告人关于利参与盗 窃作案14起,盗窃价值1417979元,被告人张厚磊参与盗窃作案11起,盗窃价值1181300元;被告人韩强参与盗窃作案1次,盗窃价值1320 元。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孙忠春、韩强、初旭、刘纪杰、朱保洋、郭虹辰、韩言宁、姜卫波帮助销售、购买被盗车辆。其中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参与2次,价 值237320元;被告人孙忠春参与3次,价值231260元;被告人姜卫波参与2次,价值195260元;被告人韩强、初旭参与1次,价值164640 元;被告人韩言宁参与1次,价值96320元;被告人朱保洋、郭虹辰、刘纪杰参与1次,价值85140元。

  三、关于本案的破获经过及相关量刑情节

   经庭审查明,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经侦查确认,被告人王广军、张厚磊有重大盗车作案嫌疑,遂于2008年4月3日晚将二人抓获。被告人王广军、张厚磊归案 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并且张厚磊协助公安机关将田道荣抓获。4月8日被告人关于利被抓获。后又先后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被 告人韩强、孙忠春、初旭、朱保洋、刘纪杰、郭虹辰抓获。5月14日、19日被告人韩言宁、姜卫波投案自首。被告人韩强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盗 窃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及其他情况,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经过四份、说明四份,证实十二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被告人王广军、张厚磊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张厚磊协助公安机关将田道荣抓获;被告人韩强归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被告人韩言宁、姜卫波投案自首。

   (2)说明四份,其一证实韩强供述的其他盗窃车后备箱的犯罪事实无法落实;其二证实王广军检举张厚磊伙同他人盗窃车后备箱的犯罪因未能找到受害人,无法 落实;孙忠春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其三证实关于利检举王广军等人的犯罪,未能查证;其四证实王广军被抓获时,公安机关扣押其驾驶的赃车,后王广 军如实供述了赃车的来源。

  (3)办案协作函、协查通报及答复协查通报函,证实张厚磊举报的赵希柱犯罪事实无法落实。

  (4)说明一份,证实被告人朱保洋、刘纪杰、郭虹辰被抓获后,其亲属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车。韩言宁、姜卫波主动将所购买车辆上交公安机关。

  (5)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从王广军处扣押作案用"T"型工具、手钳、弯把套筒扳手。

  (6)十二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及年龄情况。

  (7)刑事判决书二份,其一证实2002年1月8日韩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其二证实刘纪杰1987年因犯强奸罪被聊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8)鲁中监狱释放证明,证实1994年关于利因盗窃罪被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1月21日减刑释放。

   根据上述破案经过及其他情节,被告人王广军的辩护人提出:王广军参与盗窃汽车是在杜安强的教唆下参与的;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有坦白 情节,并检举他人犯罪构成重大立功,请求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田道荣的辩护人提出:在田道荣参与的盗窃中,田道荣仅负责望风,只有少数几起涉及销赃,起作 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关于利提出:自己没有参与预谋和踩点,也未参与销赃,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有四起犯罪是自己主动供述的,应认定为自 首;检举王广军和田道荣销售赃车的犯罪事实,具有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厚磊的辩护人提出:张厚磊在共同犯罪中不是组织、策划和指挥者,均是处 于被动的辅助执行地位,应认定为从犯;归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田道荣,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对其 减轻处罚。被告人孙忠春、韩强、初旭、朱保洋、刘纪杰、郭虹辰、韩言宁、姜卫波均提出希望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

  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广军构成重大立功。

  针对该情节,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

  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说明一份,证实被告人王广军归案后检举田道荣2007年6月在河南省台前县火车站将一行人故意撞死后逃逸,经查属实,构成重大立功。

   被告人王广军及辩护人对以上证据不持异议,并提供台前县公安局、台前县公安局指控中心查询证明一份,证实2007年6月28日接报警称,在台前县火车站 路口有人被撞死,接警后交警队出警,后立案侦查。辩护人继而提出:王广军检举田道荣将人撞死的犯罪事实后,滨海公安局即对田道荣进行了讯问,田道荣对其犯 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了犯罪的细节,与台前县公安局提供的交通肇事逃逸案卷宗中的现场照片、检验报告等案件材料一致,足以认定,故王广军构成重大立功。

   被告人田道荣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辩称"自己未故意撞死行人,所说的有人被车撞死的事是自己看到的。到看守所后说自己撞了人是为骗同监室的人,后将此事告 诉了王广军"。其辩护人提出:对于田道荣是否涉嫌故意杀人,即王广军是否构成重大立功,应由案发地台前县公安局出具相应证明,而非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现 有证据无法证实王广军检举揭发的犯罪事实查证属实,不能认定为立功,更不能认定为重大立功。

  本院依法调查的证据有:

  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一份,证实王广军检举田道荣于2007年6月在台前火车站撞死行人的情况,经落实后,不能认定系田道荣所为。检举田道荣在台前县金堤河岸将一小孩推入河中淹死,经查不属实。

  针对被告人王广军是否构成重大立功的问题,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广军检举田道荣犯罪行为已查证属实,故王广军依法不构成立功。被告人王广军辩护人提出的"构成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关于利、张厚磊、韩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王广军、田道荣、关于利、张厚磊盗窃数额特别巨 大,韩强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孙忠春、韩强、初旭、朱保洋、刘纪杰、郭虹辰、韩言宁、姜卫波明知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帮 助销售、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韩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韩言宁、姜卫波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 事实,依法构成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韩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其所犯盗窃罪构成自首,根据其犯罪数 额及情节,对其盗窃罪可免予刑事处罚。

  在共同犯罪 中,被告人王广军、田道荣、关于利、张厚磊预谋一致、积极参与、共同分赃,故不分主从犯,量刑时根据各自参与的次数、数额及所起作用,分别予以量刑。被告 人田道荣、张厚磊辩护人及被告人关于利提出的"系从犯"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广军、张厚磊归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 分犯罪事实,因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为同种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道荣、张厚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厚磊 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重大立功,根据其犯罪的次数、数额及作用,对其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关于利提出的"有四起犯罪系主动供述,应认定为自首; 检举王广军和田道荣销售赃车的犯罪事实,具有立功表现"的辩解意见,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及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抓获王广军、张厚磊后,二 人如实供述了其参与的犯罪事实,即抓获关于利时公安机关对其涉案的犯罪事实已经掌握,故关于利归案后的如实供述依法不构成自首。另外,公安机关在抓获王广 军时,同时扣押其购买的赃车,即王广军、田道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经掌握,而非由关于利检举破获,故关于利依法不构成立功。被告人关 于利的上述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初旭、朱保洋、刘纪杰、郭虹辰、韩言宁、姜卫波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为其可能判处的财产刑提供了保证,根 据其犯罪的事实和悔罪表现,对其均可适用缓刑。

  综 上,根据上述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王广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 罚金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 月5 日起至2025年4月4日止。罚金于本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田道荣 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关于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 月6 日起至2023年4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张厚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 月6 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孙忠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 月7 日起至2010年10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六、被告人韩强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 月4 日起至2009年10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七、被告人初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八、被告人朱保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九、被告人郭虹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被告人刘纪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一、被告人韩言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二、被告人姜卫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刑事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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